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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熱儀的熱容量標定有效期內在什么情況下還需要重新標定?

2021-04-26 2860

量熱儀的熱容量標定有效期內在什么情況下還需要重新標定?

量熱儀的量熱系統中,除了水吸收熱量外,氧彈、內筒、溫度計和攪拌器等都會吸熱,而且各自的吸熱情況不一樣,各種因素比較復雜,不可能依靠簡單的數學計算獲得,只能采用已知熱值的基準物如苯甲酸來實際標定出量熱系統溫度每升高1℃所要吸收的熱量,也就是標定出量熱儀的熱容量
熱容量標定的有效期為3個月,但在以下情況發生時,應立即重新標定:
1、正常使用中的量熱儀經過較大幅度的搬動;
2、更換量熱儀氧彈的較大部件:如氧彈蓋、連接環等;
3、更換量熱儀溫度計;
4、測定發熱量時,內筒實際水溫與熱容量標定時的平均內筒水溫相差5℃以上;
5、量熱儀經過大修,并換水以后;量熱儀網建議,如果量熱儀的使用環境長時間沒有發生重大改變,每年也要根據使用地的季節變化,分為春、夏、秋、冬季,各標定一次。

量熱儀的工作原理:在高壓氧氣中測量物質發熱量的原理如下:
先把標準重量的試樣放在一個耐熱、耐腐蝕的不銹鋼坩堝中,將坩堝放在不銹鋼彈筒中,旋緊彈帽,然后向氧彈中充入氧氣,壓力約達3.0Mpa再把它放進圓形內筒中,當通電點燃彈筒內的試樣后,試樣燃燒產生的熱,由彈筒壁傳導給內筒水,根據水溫的上升和量熱系統(包括水筒、氧彈)的熱容量,即可計算出試樣的發熱量,前述水套筒的水基本恒定不變,實驗過程中的水筒域外水套筒之間的熱交換可通過適當的計算加以校正。